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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布时间:2018-03-12   

(遂府办函[2017]209号)(节选)

序号

证明材料

要求开具单位

用途

5

在家死亡证明

民政局、人社局、公证处、公安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社保局、银行

代办(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用于继承相关事宜、死亡一次性待遇拨付、证明死亡已久的居民情况;销户;不动产登记;土葬人员其他部门无法核实死亡时间;定期存款解约提款、挂失业务。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相关证明(农村地区户口分户、村委会确认户内人员同意分户的协议、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

公安局

农村地区户口分户、户口迁移(有房无证)、未确权且未拆迁住房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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