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公布了4月份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表,共查处问题3922起,处理575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991人,其中查处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961起,处理1588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069人。
在此提醒,公职人员特别需要注意,发放津贴补贴时,这12条红线不能碰!
违规发放津补贴:手段日趋隐蔽
从各地通报的案例来看,当前违规发放津补贴的问题主要有:巧立名目、打“擦边球”,打着“人文关怀”“调动积极性”的旗号,以“换届延时补贴”“坐班岗位津贴”“采血补助”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将“集体研究”当做“免责金牌”,利用职务之便,在小圈子里“送温暖”,领导干部拿“大头”;挤占挪用其他专项经费发放给个人,等等。
看似关心干部职工,实则践踏纪律
这些花样百出的“辛苦费”看似关心爱护干部职工,实则践踏了纪律底线。4月25日,中央纪委曝光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道党工委书记陈玉慧巧立名目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赫然在列。通报显示,2013年以来,在陈玉慧先后任茶淀街道党工委书记、寨上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两个街道经其同意,以“中元节补贴”“换届延时补贴”等各种名义违规发放各类津补贴,共计300多万元,其中陈玉慧领取6.9万元。数额之大,令人咋舌。
有的在违规发放时,为了掩人耳目搞“人人有份”,实际上是“领导‘吃肉’,职工‘喝汤’”。天津市近日的一则通报中曝光,河东区公园管理一所党支部原书记白云祥2013年8月至2015年11月负责区街道综合整修办公室工作期间,以加班费、值班费、节日补助等名义,为自己及整修办5名干部违规发放津补贴共计4万余元,其中白云祥违规领取1.72万元。
造假账、虚列开支,小圈子里“送温暖”已触碰法纪高压线。《中国纪检监察报》曾报道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原副县长黄志忠及十几名乡干部腐败问题。在黄志忠担任漾濞县太平乡党委书记的短短5年间,该乡以伪造项目资料、制作虚假合同等手段,套取扶贫、抗震救灾、农村安全饮水等46个民生项目资金,累计达418万余元。被套取的民生项目资金中,有22万元被用于违规发放津补贴。就在漾濞县纪委决定对一乡干部立案审查前一天,黄志忠还召开会议,商议套取8.5万元民生项目资金,用于发放“值班补助”和支付乡政府吃喝欠账。
通过企业、社团组织等“曲线”发放
违规津补贴等名目繁多,发放方式、发放渠道也日益隐蔽,有的甚至通过企业、社团组织等“曲线”发放。
中央纪委曾曝光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环境艺术学院院长李刚违规发放津补贴的问题,指出他“从本人与校企合作单位的劳务报酬中支出餐费,违规使用校企合作单位提供的经费用于发放奖金”。李刚的做法,正是为了逃避监督而玩起了“变形术”。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傅家峙社区党支部书记苏立昌,擅自决定使用社区公用经费奖励三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当然,钱只是在物业公司那里转了个弯——物业公司很快将这笔钱以活动经费、节日慰问、合作费等名义购买礼品回赠给社区干部。苏立昌因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滨江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黄利文说,“他们通过‘出口转内销’,变相将社区公用经费补贴给社区干部,是典型的‘四风’隐形变异问题。”
违规发放内容“多样化”
违规发放内容上也呈现“多样化”。福建省武平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傅衍华根据工作实践分析,有的异化到发放实物,妄图通过实物减轻“负罪感”,通过采购工作必需品变相让大家接受得“心安理得”,增加监督和调查的难度。
发放津贴补贴,这些规矩须遵守!
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
2013年8月1日,由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共同颁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施行,与《解释》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体系。
《规定》第二条明确,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其中,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
适用对象
《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类人员,即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发放津贴补贴,这12条红线不能碰!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后果很严重
行政处分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对相关责任人,《规定》明确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分,包括警告处分、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纪处分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党员还要受到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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