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17〕94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抗旱救灾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抗旱救灾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遂宁市抗旱救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抗旱应变能力和抗旱主动性,增强干旱风险意识,推进抗旱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减轻旱灾影响和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遂宁市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抗旱原则。
2.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原则。
3.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原则。
4.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减灾相统一原则。
5.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
6.坚持科学、合理、实用、便于操作原则。
7.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抗旱救灾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水务局局长
副 指 挥 长:遂宁军分区参谋长
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教育局、市粮食局、市食药监局、市防汛办公室、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遂宁经开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川中油气矿、川中公共事务管理中心、射洪县水文站、电信遂宁分公司、移动遂宁分公司、联通遂宁分公司、明星电力公司。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抗旱救灾工作指示精神,在省抗旱救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特大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直接领导、指挥、协调较大干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督导各县(区)实施一般干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县(区)的紧急增援;协调市武警支队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市抗旱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启动本预案后,市应急办与其合署办公。
办公室职责:贯彻市抗旱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旱灾发生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救灾方案及工作措施建议,为市抗旱救灾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各县(区)抗旱救灾指挥部、市抗旱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抗旱救灾工作并督促落实;收集和汇总旱情、灾情,及时向省、市抗旱救灾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负责干旱灾害预警、信息披露和新闻发布筹备工作;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
(二)部门(单位)职责
1.干旱救援
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武警支队、市应急救援支队及事发地政府:迅速集结待命、调集抗旱救灾物资、设备和设施,按指挥部指令赶赴旱灾现场,组织当地群众抗旱自救;立即实施抢修、调配抽水机具与供水设施,开展输水、提水和协调跨行政区域引水,启动应急水源工程;组织打抗旱井、机井,开采地下水,安排力量向生活用水非常困难的地区输送饮用水和食物,转移偏远无水地区的群众和牲畜,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开展农耕保水措施(施用抗旱剂),指导灾区改种、补种旱作物,调集旱作物种子、种苗,搞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的抗旱防御、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2.救护防疫
市卫计委、市农业局:立即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赶赴干旱地区,组织开展现场病员救护,转移外送重病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人和动物传染病与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3.救济安置
市民政局、市住建局:立即设置临时居住场所或调剂群众住房,调集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如帐蓬、食品、饮用水),组织协调落实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
4.资金物资保障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食药监局:负责储备和调拨抗旱救灾资金、物资(粮油、食品、矿泉水、药品、柴汽油、帐篷等),确保抗旱救灾工作所需资金、物资的供应。
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运局、市住建局:负责迅速组织交通运力和工程抢修设备,对救援所需的公路、桥梁等设施进行抢修、疏通,保障抗旱救灾物资、设备和救援人员、伤病人员的快速运送。
6.电力通信保障
市经信委、明星电力公司、电信遂宁分公司、移动遂宁分公司、联通遂宁分公司:负责保障抗旱救灾电力需要和转移安置点群众的临时供电;在通讯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时,立即开通备用应急通讯设备,保证应急救援、抗灾救灾通讯畅通。
7.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做好抗旱救灾物资及储备仓库的警卫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区的保护,预防、打击各类破坏供水、供电、救灾物资运输的违法犯罪活动。
8.灾情监控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负责天气形势变化的监测,分析、预报未来旱情发展趋势,按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对旱区水利工程蓄水、农作物、林木受旱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旱情对城乡生活、农作物、江河水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人畜饮用水安全。
9.宣传报道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其他新闻媒体单位:按照市抗旱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报道旱情、灾情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
三、分级标准
预案根据受旱范围、受旱程度,旱情的发生及发展趋势的监测、预报数据,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汇总分析,按抗旱预案启动条件表(详见附件1)判定。
四、预测预警
(一)监测
充分利用气象、水文等旱情监测手段,依靠广大群众进行密切监控,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
(二)预警
干旱灾害或供水水源短缺、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采水、供水危机,按灾害分级由各抗旱救灾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公布预警,各有关部门和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应急供水与储备用水准备。
(三)预警形式
干旱区域的政府、组织应采取电视、广播、报刊、流动宣传工具或人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干旱预警和动员旱区内的群众抗灾自救。
五、信息报送和处理
旱情、灾情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资源共享,做到快速、准确、翔实。按照“早监测、速报告、早准备、快应对”原则,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干旱信息,具体按《遂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遂委办〔2008〕151号)执行。
六、应急响应
(一)响应准备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干旱灾害后,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各工作组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按照指挥长的指令和本预案要求迅速组织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应对处置干旱灾害。
(二)响应流程(详见附件2)
(三)预案启动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干旱灾害,或需要市抗旱救灾应急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的干旱灾害、供水危机时,经市抗旱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四)分级响应
应对特大干旱,启动Ⅰ级响应。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在国家防总的统一指挥和省抗旱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县(区)政府应做好抗旱救灾先期处置工作,立即启动本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全力配合、协助国家、省指挥部工作。
应对重大干旱,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在省抗旱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下,县(区)政府在做好先期抗旱救灾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全力配合、协助省抗旱救灾指挥部工作,防止其他事件的发生。
应对较大干旱,启动Ⅲ级响应。市抗旱救灾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由市抗旱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县(区)抗旱救灾工作。县(区)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协助市抗旱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防止其他事件的发生。
应对一般干旱,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区)抗旱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镇(乡)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市抗旱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支援、指导县(区)做好干旱灾害的应对、处置。
(五)应急结束
旱情或供水危机得到有效控制,由市抗旱救灾指挥部核准,报市政府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结束。
七、后期处置
(一)旱灾总结评估
抗旱救灾结束后,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对干旱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按要求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抗旱救灾应急指挥部。
(二)灾后自救
各县(区)政府应组织乡镇、农户积极开展农业和林业的补种、改种及基础设施修复等工作,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在资金、项目、技术方面予以支持,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减少干旱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八、应急保障
(一)宣传、培训和演习
坚持“主动、慎重、科学、有效”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开展抗旱救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抗灾自救意识;市、县(区)抗旱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统一组织各级干部、群众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培训,努力提高应对干旱和抗灾自救能力;各级抗旱救灾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提升抗旱救灾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二)紧急征用
在抗旱救灾期间,有关县(区)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调用抗旱救灾所需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场地和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支持、配合、服从。
调用的物资、设备或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对于不能归还或有损坏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指令,按照本预案要求,快速、科学、有效应对干旱灾害。市应急办、市目督室、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水务局对《遂宁市抗旱救灾应急预案》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抗旱救灾的应对、处置过程中措施不力、不作为、不尽职责和义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遂宁市抗旱救灾应急预案》(遂府办函〔2009〕64号)同时废止。